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95號原告 高碧珠 被告 黃淑玲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易字第86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雅清
法官王惟琪法官陳秋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