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編號1至5「減刑後徒刑期間或罰金金額」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年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列之罪,各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為此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附表所示5罪業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4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有該刑事裁定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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