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1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秀卿 債務人 顏美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及五個月內按月以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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