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188號原告 陳漢宇 被告 盧忠義
盧清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所在地係在嘉義市及新北市樹林區,且綜觀原告提出之相關證據,兩造並無合意管轄約定,依民事訴訟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或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審酌本院調解程序通知書寄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地址即新北市○○區○○街2段164號縱橫代書事務所,並未遭退回,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