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86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新春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新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新春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4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9年12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4071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2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407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附資料,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姿敏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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