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小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提撥勞退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09年度勞小字第104號原告 官碧珠 被告禾盛環保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婉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撥勞退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580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4,560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設立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9,14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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