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1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乙○○因受刑人 黃俊發 犯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查該受刑人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並釋放一節,有本院99年刑保字第75號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按,嗣其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99年9月15日到案執行,詎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應督促受刑人於99年9月15日到案執行,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2紙、員警拘提報告書影本3份在卷可稽,且其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復有本院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可佐,受刑人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