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麥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麥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麥可前因擄人勒贖等罪,經本院判決確定,嗣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於民國89年8月25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1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90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許必奇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