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787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戴寶仁 債務人 黃雪卿
一、債務人戴寶仁、黃雪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貳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戴寶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捌仟叁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7870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1,460,243元│99年10月5日│1.06%│99年11月6日│├──┼────────────┼───────────┼───────────┼───────────┤│002│1,040,880元│無│0│無│├──┼────────────┼───────────┼───────────┼───────────┤│003│141,669元│99年10月5日│6.48%│99年11月6日│├──┼────────────┼───────────┼───────────┼───────────┤│004│748,328元│99年8月24日│3.54%│9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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