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五八號
原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宜武 訴訟代理人洪嘉隆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伍萬壹仟捌佰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壹佰柒拾叁元,折合新台幣玖仟伍佰壹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肆佰柒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