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東明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八年聲沒字第二十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各淨重零點壹陸公克、零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東明因非法持有海洛因分別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八日下午五時十分許,在台北市松山火車站前及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七時三十分許在台北市○○街為警查獲海洛因各一包(各淨重0.一六公克、0.0五公克)(聲請書誤載為各淨重0.一四公克及0.0八公克),嗣被告經不起訴處分,惟所扣海洛因,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扣案之物均經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確為海洛因,有檢驗報告書二紙在卷可參,本件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沈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