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三○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市○○○路○○號三樓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