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除字第63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除字第6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除字第六三九三號
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王曉萍
送右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以世華商業銀行營業部為附款人,面額新台幣貳萬元,發票日期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00000000號支票一紙,業經鈞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三四八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三四八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聲請人並未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張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