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一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八二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張江澤法官黃紹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