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胡斯韾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胡可成犯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胡斯韾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可成犯妨害兵役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以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胡斯韾繳納現金二萬元,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以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胡可成犯妨害兵役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以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胡斯韾繳納現金二萬元,將被告停止羈押。被告胡可成犯妨害兵役案件經判決確定並移送執行,經聲請人通知被告執行,惟被告並未到案。嗣經該署檢察官拘提亦未獲,無法執行等情,有上開判決書送達證書、函、拘票、收據等影本附卷可按。本院審核結果,並無不合。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沈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