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6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艾華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堃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蘭桂坊花園酒店有限公司
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
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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