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簡字第64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屏簡字第64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被   告  朱晉承朱靖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捌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
申請書、理賠申請書、債權讓與意書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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