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3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鎧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78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張鎧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張鎧明知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4月間某日許,在高雄市前金區美麗華酒店內,以新臺幣(下同)8,000元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華 」之成年男子,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0包(檢驗前淨重合計80.327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69.654公克),而非法持有之。
嗣於110年10月12日2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高雄市○○區○○○街00號前,因違規停車為警盤查,其於警員尚未發現其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犯行前,主動向員警坦承持有犯行,並主動交付供警查扣,自首而接受裁判,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張鎧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
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均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上開事實,業經被告於警偵詢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警卷第5-11頁、偵卷第15-16頁、本院卷第37、51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哈爾濱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暨照片、刑案現場蒐證照片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9-2
9、33-35頁),此外復有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物扣案可佐;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含第三級毒品成分,有如該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可稽(所含毒品成分、純質淨重及鑑定機關出具之鑑定書等均詳見附表所示,見偵卷第53-61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罪。
(二)刑之減輕事由:被告於前揭時地,因違規停車為警盤查,經警詢問時坦承持有毒品犯行,並主動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愷他命20包為警查扣情事,有被告警詢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110年10月13日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10729448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及刑案現場蒐證照片在卷可稽(見警卷第8-9、35頁,偵卷第3-4頁),足見被告係於員警尚未發覺其持有本件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量犯行前,即主動坦承犯行並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考量其此舉減少司法資源之浪費,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禁止持有毒品之命令,竟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逾量,且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高達69.654公克,數量非微,助長毒品流通,對社會治安亦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且主動交付毒品為警查扣,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本件犯罪之動機及目的(見警卷第9頁)、手段、情節、所生危害、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及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暨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涉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見本院卷第5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公訴人雖請求量處有期徒刑10月,惟本院斟酌上情,尚嫌過重,併予敘明。
五、沒收與否:
(一)沒收部分:
1.按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4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等級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未設處罰之規定,僅就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科以刑罰。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約為69.654公克,詳見附表所示),業如前述,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均宣告沒收;又包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爰與所包裝之毒品整體同視,併予沒收;至於鑑驗消耗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
(二)至於扣案之Iphone手機4支等物,雖為被告所有,已經其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見偵卷第16頁;本院卷第47頁),惟尚無證據證明與本件被告犯行相關,亦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協展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惠玲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鑑定結果(毒品成分、淨重、純質淨重)鑑定機關及鑑定書1愷他命1包(含袋毛重5.1公克)1.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2.檢驗前淨重4.872公克,檢驗後淨重4.833公克,純度85.27%,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154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07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53頁)2愷他命1包(含袋毛重5.1公克)1.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2.檢驗前淨重4.863公克,檢驗後淨重4.822公克,純度83.91%,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081公克。同上3愷他命1包(含袋毛重5.1公克)1.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2.檢驗前淨重4.878公克,檢驗後淨重4.842公克,純度92.68%,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521公克。同上4愷他命1包(含袋毛重5.9公克)1.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2.檢驗前淨重5.683公克,檢驗後淨重5.657公克,純度88.74%,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043公克。同上5愷他命1包(含袋毛重3.1公克)1.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2.檢驗前淨重2.867公克,檢驗後淨重2.842公克,純度87.56%,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510公克。同上6愷他命1包(含袋毛重3.1公克)1.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2.檢驗前淨重2.843公克,檢驗後淨重2.804公克,純度87.13%,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477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07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55頁)7愷他命1包(含袋毛重3.2公克)1.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2.檢驗前淨重2.900公克,檢驗後淨重2.860公克,純度87.67%,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542公克。同上8愷他命1包(含袋毛重2.9公克)1.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2.檢驗前淨重2.692公克,檢驗後淨重2.653公克,純度92.57%,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492公克。同上9愷他命1包(含袋毛重5.1公克)1.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2.檢驗前淨重4.899公克,檢驗後淨重4.873公克,純度88.78%,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349公克。同上10愷他命1包(含袋毛重3.1公克)1.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2.檢驗前淨重2.840公克,檢驗後淨重2.807公克,純度90.83%,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580公克。同上11愷他命1包(含袋毛重2.8公克)1.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2.檢驗前淨重2.499公克,檢驗後淨重2.462公克,純度91.32%,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282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07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57頁)12愷他命1包(含袋毛重5.1公克)1.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2.檢驗前淨重4.890公克,檢驗後淨重4.846公克,純度79.41%,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883公克。同上13愷他命1包(含袋毛重5.1公克)1.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2.檢驗前淨重4.820公克,檢驗後淨重4.784公克,純度84.80%,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087公克。同上14愷他命1包(含袋毛重5.0公克)1.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2.檢驗前淨重4.833公克,檢驗後淨重4.792公克,純度83.75%,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048公克。同上15愷他命1包(含袋毛重5.0公克)1.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2.檢驗前淨重4.850公克,檢驗後淨重4.818公克,純度81.26%,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941公克。同上16愷他命1包(含袋毛重3.1公克)1.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2.檢驗前淨重2.831公克,檢驗後淨重2.790公克,純度86.16%,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439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07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59頁)17愷他命1包(含袋毛重6.0公克)1.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2.檢驗前淨重5.719公克,檢驗後淨重5.681公克,純度85.33%,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880公克。同上18愷他命1包(含袋毛重3.1公克)1.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2.檢驗前淨重2.886公克,檢驗後淨重2.845公克,純度86.12%,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485公克。同上19愷他命1包(含袋毛重5.1公克)1.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2.檢驗前淨重4.776公克,檢驗後淨重4.741公克,純度86.48%,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130公克。同上20愷他命1包(含袋毛重3.1公克)1.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2.檢驗前淨重2.886公克,檢驗後淨重2.848公克,純度94.60%,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730公克。同上合計愷他命20包(含袋總毛重為85.1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為69.654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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