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刑補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刑補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刑補字第8號補償請求人 陳泰興 上列補償請求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刑事補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補償請求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理由
一、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
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補償請求人甲○○以前受羈押60日,嗣經判決無罪確定為由提起本件請求,但未檢附所憑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核與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規定不合,聲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同法第16條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駁回本件刑事補償之請求。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芷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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