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8號原告 蕭榮璋 被告 高銘 呈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2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李爭春法官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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