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4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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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463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自民國93年10月19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及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