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60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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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010號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王業翔
被 告 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志龍
被 告 周煥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
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