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簡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簡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四七六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尚有裁判費差額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楊明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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