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聲字第276號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相 對 人 吳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訴外人即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於民國96年4月20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下稱系爭
權利)讓與訴外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鑫資
產管理公司),嗣由長鑫資產管理公司於99年10月1日將系
爭權利全數讓與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歐凱資產管理
公司),又由歐凱資產管理公司於99年10月1日將系爭權利
全數讓與伊,故伊即按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債權讓與之通知
,詎上開通知函因查無此人遭退件,實非因聲請人過失致不
能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
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存證信函及其信封、戶籍謄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資料為證,足見聲請
人確有不知相對人真正住居所之情事,而與首揭法條規定相
符,是其聲請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
達,應予准許。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