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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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93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戊○○、甲○○、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61,47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8,5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02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