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修繕管路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85號原告 温麗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麗娜 間請求修繕管路回復原狀事件。因原告起訴未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等,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費用。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訴訟標的。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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