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73號聲請人祥任行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榮 代理人 徐東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139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順延,於民國105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文芳┌───────────────────────────────┐│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彰化銀行│彰化商業銀│104年10月5日│30,000元│0000000│││中崙分行│行中崙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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