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原告 霍冲霄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秦志寧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周行葦 之遺產稅繳納證明或免稅證明書。
二、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段○○○○○號9樓、177-1號地下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
三、上開房地在起訴時之交易現值(應提出鑑定報告,或聲請本院送鑑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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