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嘉明上列受刑人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判刑如附表,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02年6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2年6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10月24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李雅俐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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