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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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補字第2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文龍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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