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建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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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宇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瑞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在台中市○區○○街○○號1樓,有
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劉台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