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字第20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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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201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樓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參
佰伍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壹仟貳佰肆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