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8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醉爾思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淑珍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 律師複代理人 溫思廣 律師複代理人 羅興章 被告即反訴原告中華僑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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