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受刑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因受刑人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其出具現金予以保證後(收據單號:乙○刑保收字第96000821號),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參照。經查:
㈠受刑人甲○○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
字第一六六○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偵查中,經聲請人即該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一萬元,由具保人丙○○繳納現金後,已將之釋放,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據單號:乙○刑保收字第96000821號)及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均影本各一件附卷可憑。
㈡嗣該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七六三號判決判處受刑
人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已進入執行程序,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於本院卷內可憑。而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位在南投縣○○鄉○○路一二七之一五號之住所地址傳喚,經受刑人於九十七年二月五日合法收受送達後,並未於同年二月二十日到案接受執行,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一份在卷可考。嗣聲請人依法拘提,執行拘提員警亦報告略以:經前往該址實施拘提未獲,鄰居表示,已很久未見受刑人回家等語,則有該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及執行拘提員警之報告書均影本各一份在卷可參。又聲請人另通知具保人攜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經具保人於九十七年二月五日合法收受送達後,具保人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此並有該署送達證書影本一份附卷可佐。綜此,堪認受刑人確已逃匿,則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