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簡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簡字第156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訴訟代理人  王彥傑
被   告  林沛嫻 (原名 林宜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1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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