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5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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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82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賴榮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賴榮發前於民國112年05月0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42,942元,及自民國114年04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05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