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簡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陳輝正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賴淑貞
      彰化縣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標的金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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