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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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291號債權人 張佳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詠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違約金金額之計算式,並釋明請求之依據。
二、釋明對話紀錄之相對人即為債務人許詠翔,並提出債權人繳交電話費新台幣17,193元之證明文件(如繳費收據等)。
三、繳交上開電話費計費期間,系爭手機均在債務人持有使用中之釋明文件。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