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重秩字第9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周志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7月15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08367606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周志宇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扣案之BB槍(含彈匣)壹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於民國108年7月5日17時4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
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載明扣押BB槍(
含彈匣)1支)、現場監視器光碟暨翻拍畫面附卷可稽。
(三)BB槍(含彈匣)1支扣案為證。
三、扣案之BB槍(含彈匣)1支,係被移送人供違反本件社會秩
序維護法所用之物且為其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
併予宣告沒入。
四、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
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王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