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27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730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楊昱宏

被告 李建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111年12月25日上午12時宣判,茲因該宣判日期係法定休假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1年12月15日上午12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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