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231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重小字第2313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94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租用原告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
欠費未繳已於民國(下同)90年9月28日拆機,至90年10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9,599元未為清償,屢經原告催討
均未獲置理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客戶欠費催繳函影本乙紙
為證。被告則以:其從未至甲○○○局申請過電話,是因為
被其兒子即訴外人 施紹宏 偷取身份證至甲○○○辦理等語,
資為抗辯。
三、查本件被告抗辯伊並未向原告申辦電話,而係訴外人施紹宏
偷取其身份證向原告辦理等情,為原告所不爭執,則被告實
際上既未租用原告之電信設備,原告主張被告租用其電信設
備,請求被告依法給付電信費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之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林懷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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