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嘉凌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三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嘉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嘉凌因被告甲○○犯偽造文書罪,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本署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五○六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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