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2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2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2228號聲請人 陳珍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葉阿汾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號碼:THNo731751之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該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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