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2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晋瑛選任辯護人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晋瑛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查被告張晋瑛係因毒品危害防制案件,前於民國102年5月23日經本院訊問後,認涉有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等罪,罪嫌重大,且被告因另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同日執行羈押。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8月2日發交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此有該署102年執投字第3211號執行指揮書(甲)在卷可稽。綜此,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則原羈押原因自已消滅,按上說明,應撤銷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林呈樵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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