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94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巫俊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姍姍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 陳明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自民國102年7月19日起)。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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