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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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94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秋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統鉅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非本票(票號:TH101245、TH645772)受款人,請提出本票背書之清晰影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