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45號原告 謝宇帆 被告 詹弘宇
張定騫 林哲安 黃OO(姓名住所詳卷)上1人法定代理人黃OO之父(姓名住所詳卷)被告歐OO(姓名住所詳卷)法定代理人歐OO之母(姓名住所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6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瓊瑩
法官李陸華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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