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0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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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再審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015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蔡明成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再審之訴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9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李文賢法官林玉珮法官謝說容法官李媛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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