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993號聲請人興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燕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美術館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4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84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4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842號事件各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競文法官陳毓秀法官陳麗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