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335號聲請人 莫君毅 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蘭菁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1328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賴郁樺 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其他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聲請部分,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蘭菁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3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28號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賴郁樺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次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所明定。本件聲請人既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再聲請本院准許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此部分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梁玉芬法官陳麗玲法官黃書苑法官謝說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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